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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起诉要求降低女儿抚养费 法院:依法驳回
作者:何丽君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17:21 文章出处:
    离婚后约定女儿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近日,母亲刘婧以无经济来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减少支付女儿抚养费,被宾阳县法院依法驳回。

    事情是这样的:刘婧与梁东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生育一女梁小婧。2017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宾阳县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女儿父亲梁东抚养,母亲刘婧自2017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女儿十八周岁止。2017年6月,刘婧诉至法院,以其怀孕后丧失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没有能力支付女儿每月700元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将女儿抚养费降低至每月200元。梁东则不同意刘婧将女儿的抚养费降低至200元,理由如下:女儿准备上学,加上物价上涨,因此开销比较大;且双方是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的,共同约定刘婧每个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刘婧应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婧与梁东经法院调解离婚,对女儿的抚养及抚养费数额达成协议,即女儿由梁东抚养,刘婧自2017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700元,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刘婧向法院起诉之日的间隔时间不到2个月,现刘婧请求降低抚养费数额,但是刘婧并未在该案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这期间其生活发生任何重大变故,从而导致其无力承担既定的抚养费数额。其虽怀有身孕,但这不是降低或者无力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因此,刘婧要求将女儿梁小婧的抚养费降低至每月200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法院审理上述抚养费案件时,应遵循未成人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尽最大可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除非支付抚养费一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活发生任何重大变故(比如失业、患重大疾病等),从而导致其无力承担既定的抚养费数额,否则不宜降低其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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