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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冲刺行动”专稿:付首付后却不还房贷 法院强制执行助开发商拿回房屋
作者:蒙夏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16:07 文章出处:
    买房付完首付后却玩起失踪,不还房贷,房产公司为挽回损失遂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宾阳县法院顺利完成了一次涉及金钱债务及行为的执行。

    纪某于2009年与房地产开发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纪某以150000元的总价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纪某随后支付了20%的首付款30000元,余款120000元以纪某向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揭”。该房产公司则为该套房屋办理了预售登记及合同备案。随后,纪某便与某商业银行及该房产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纪某向第三人贷款120000元本金购买该商品房,该房产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并设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纪某在不久之后便玩起失踪,不仅未按合同的约定向商业银行还本付息,还拒绝与该房产公司及银行联系。经多次联系纪某未果后,为了避免因贷款本金得不到偿还而导致贷款利息不断扩大,在纪某失联且不还款的情况下,该房产公司当即向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向银行支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2000元。

    原本该由纪某出的钱由房产公司出了,但麻烦却远未解决。因为纪某一致玩失踪,音讯全无,导致该房产公司出售给其的房屋进行备案登记后,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该某房产公司认为纪某拒绝还贷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导致公司为其承担了担保责任造成了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公司返还房屋,解除该房屋的商品房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赔偿公司损失18000余元。因纪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在经历一系列的诉讼公告程序后,这场官司直到2016年10月才有了结果,该房产公司胜诉。

    拿到胜诉判决的房产公司又经历一个公告程序,最终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该房产公司向宾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接获案件材料后,发现本案涉及金钱债务及行为的执行:金钱债务即赔偿损失;行为则是非金钱债务,要求被执行人纪某与申请执行人某房产公司一起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执行局首先对纪某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发现纪某在某银行有存款9000余元,当即予以冻结和划拨,随后将这9000余元的资金向某房产公司进行了清偿,金钱债务的执行暂告一段落。

    在对被执行人的金钱债务进行强制执行的同时,执行局又开始了对非金钱债务的执行。从2009年玩失踪开始至今,没有人见过纪某,因此要求其本人与某房产公司一起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已不可能。执行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即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这一条款规定,直接向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地产管理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了某房产公司向纪某出售的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某房产公司终于拿回了没有权利瑕疵的完整的房屋。在此基础上,某房产公司对纪某网开一面,不再要求其继续赔偿剩余的9000余元的损失。本案至此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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